继承债权追索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家人拆迁扩购房屋的卖房收益本该由四名亲属平分,长辈拿走全部售房款,法院一二审都判定长辈要单独给其中一名子女一笔固定分割款。这名子女还没拿到钱就离世,老人父母、配偶早已不在,六个孩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起诉长辈索要这笔欠款。长辈拿出早年签订的赠与协议、收条和视频,称早已付钱抵消债务,但法院认定这份材料和本次房屋分割欠款无关,不能抵扣本案款项,最终判决长辈支付全部欠款,利息从本次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 计算,钱款由六个子女平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定死者对长辈享有确定到期债权,债权属于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后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六位子女具备起诉索要欠款的主体资格。
2. 被告提交的赠与、收款相关证据,无法证明款项用于抵消本次房屋分割欠款,两份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能以此免除本案付款义务,相关争议被告可另行起诉处理。
3. 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不符合规定,法院调整为起诉当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同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形,继承遗产份额应当均等,六名子女平均分案涉债权本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