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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遗产私自处分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亲再婚,婚后和现任妻子共有一套单位分的房子,两段婚姻各有一个孩子,继子女主动放弃房屋相关继承权利。法院此前已经判明这套房子妻子占八成五份额,亲生儿子占一成五份额。妻子瞒着亲生儿子,独自把房子改成自己单独名下,随后卖出拿到全部房款。父亲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慰、丧葬补助钱款也全部由妻子收下。亲生儿子常年在国外,父亲生病、办后事都没有回来照料。妻子主张卖房所得和补助款全都用来偿还父亲生前治病、供儿子留学欠下的外债,不愿分给亲生儿子相应钱款,双方闹至法院。法院核算后,判令妻子返还对应比例卖房钱款,分一部分抚慰金给亲生儿子,驳回儿子索要丧葬补助的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判决已经明确房屋各继承人所占份额,房屋属于继承人共有财产,妻子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过户、出售房屋,侵害他人继承权益,应当返还对应比例售房款。

2. 丧葬费专门用于处理死者后事,全程由妻子独自办理并承担全部花费,该笔款项归妻子单独所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债务,分配时结合照料付出、亲属亲疏综合判定,儿子长期未尽赡养照料义务,仅能分得少量抚恤金。

3. 本案房屋份额已经通过诉讼分割完毕,遗产先偿债规则不能对抗已划分好的共有份额,妻子不能单方用属于儿子的房款抵扣外债,相关债务争议需另行起诉解决。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