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款购房并足额缴纳全部办证费用,合同约定交房后 25 个月内完成房产证办理,逾期按总房款 1% 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多年迟迟不配合办证。购房丈夫中途去世,其大儿子书面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由妻子与小儿子继承整套房屋。案涉房屋无抵押、查封,具备办证条件,母子二人起诉开发商,要求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商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购房者已付清全款、缴齐办证税费,开发商负有按期协助办证的合同义务。
2. 购房人去世后,其名下房屋份额发生法定继承,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本案原告合法取得完整房屋权利,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3. 开发商超约定期限未办证构成违约,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房屋现已满足登记条件,法院判令开发商限期办证并支付约定违约金合法有据。
4.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