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文件名为遗嘱、实质约定生养死葬与财产赠与,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已履行义务可取得约定房产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秦某丁离婚后独自生活,子女为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身患重病后,与外甥女夫妻秦某甲、朱某签署书面文件,标题为《遗嘱》,同时有律所律师全程见证。 文书约定:秦某甲、朱某负责承担秦某丁全部医疗、日常生活照料(生养),身故后处理丧葬事宜(死葬);作为对价,秦某丁名下商品房、村内宅基地房屋及两处房产全部拆迁利益均归二人所有。 后续秦某甲、朱某实际垫付全部医疗费、日常照料开销,秦某丁去世后也出资办理殡葬事宜。秦某丁子女对该文书效力不持异议,仅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有效性。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文书有效、判令子女配合过户登记案涉城区商品房。 法院认定:案涉文件虽标题写为遗嘱,但核心条款约定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死后取得全部财产,法律性质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扶养人已完全履行扶养义务,房屋应当归二原告所有,子女配合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区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核心标准 文书名称不决定法律性质,看权利义务对价:
· 单纯遗嘱:无需受益人付出对应扶养对价,仅被继承人单方无偿处分遗产;
·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死后才能获得财产。 本案案涉文件虽命名遗嘱,但附有完整扶养对价义务,法院定性为遗赠扶养协议。
1.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规则 《民法典》明确继承顺位: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遗嘱 / 遗赠>法定继承。只要协议合法有效,优先按照协议分配遗产。
2. 扶养义务履行举证要点 主张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房产,必须完整举证:支付医疗费凭证、日常照料消费记录、殡葬开支票据、照料陪护相关合同 / 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已履行生养死葬全部义务。
3. 非继承人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子女属于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可与继承人以外自然人(外甥、外甥女等近亲属以外亲属、无亲属关系第三人)订立,法律完全允许。
4. 律师见证强化文书效力 由正规律所两名律师现场见证订立过程,留存见证书,可有效佐证订立时被继承人意识清醒、意思表示真实,大幅降低效力争议。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
3.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履行扶养义务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