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承租人擅自转租返还租金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套两层临街房屋,为方便侄辈孩子上学,低价出租给亲戚。房主丈夫去世后,四名继承人完成继承公证,收回房屋时发现承租人私自改动一楼墙体、分租两间门面给商贩经营,十年累计收取转租租金332000元,还占用门前区域摆摊收租金。四名继承人起诉,要求赔偿房屋修缮费 5 万元、返还全部转租收益。承租人抗辩:房屋早年就做商铺、房主每年回乡早已默许转租、转租收益归承租人。法院认定承租人未经许可擅自转租构成违约,但考虑双方亲属关系、出租人疏于管理、承租人付出管理成本,酌定仅返还一半转租店面租金;门前占道摆摊无合法经营许可、修缮费无支出凭证,两项诉求全部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即刻生效,公证可确认继承人房屋实体权利,未过户不影响原告起诉主体资格。

2. 转租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房主知晓并许可转租,擅自分租牟利属于违约,应当返还转租获利;但综合亲属关系、双方过错、管理成本,法院有权酌情减半返还。

3. 门前占道经营租金不属于房屋合法孳息,无占道审批手续,继承人无权主张该部分款项;原告未提交修缮票据、无法证明房屋损坏由承租人造成,修缮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4. 本案转租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合同法》转租相关规则裁判。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