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代书遗嘱 + 继承人诉讼调解重新分割遗产,生效调解书效力优于公证遗嘱,拆迁回迁房屋由后顺位继承人转继承取得 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老夫妻共有一处平房,育有两女一子:长子王某忠、长女王某乙、次子王某己。次子王某己早于父母去世,其子王梓丞代位继承。 父亲生前订立代书遗嘱,全程仅代书人一人在场、无第二名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也由代书人代签;母亲后单独办理公证遗嘱,约定自有一半房屋份额由女儿王某乙继承。 父母过世后,王某乙起诉分割遗产,全部继承人到场参与诉讼,明知两份遗嘱存在仍自愿达成调解,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整套旧房全部由长子王某忠继承。王某忠未办理过户,后续旧房拆迁回迁,取得案涉安置新房。 王某忠离异无再婚配偶,仅育有一子王某甲,王某忠去世后,王某甲起诉要求单独继承回迁房,诉请王某乙、王梓丞配合过户。王某乙当庭同意全部由王某甲继承,王梓丞缺席庭审。 法院审理:1. 父亲代书遗嘱缺少两名见证人、本人未签字,形式违法,直接无效;2. 全体继承人诉讼中自愿调解,重新处分遗产,生效调解书效力高于在先公证遗嘱,旧房全部权益归王某忠;3. 回迁房是旧房财产形态转化,权属随同归属王某忠;4. 王某甲是王某忠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屋由王某甲单独继承;王某乙、王梓丞不属于王某忠继承人,无需配合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法定硬性生效要件(缺一即无效) 《民法典》1135 条明确要求: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一人代书、遗嘱人 + 代书人 + 其余见证人共同签字、注明年月日。仅有代书人一人在场、立遗嘱人签名由他人代签,完全不满足形式要求,遗嘱自始无效。
2. 全体继承人诉讼调解可推翻在先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仅为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意思;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诉讼,自愿协商变更遗产分配方案、形成法院生效调解书,属于全体权利人共同处分遗产,调解书物权效力、分配效力优先于旧公证遗嘱,以调解分割结果为准。
3. 拆迁安置房屋属于原遗产形态转化 继承取得的房屋未过户即遇拆迁,回迁安置房并非全新财产,只是原有遗产价值、权益的转化,原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归属直接及于回迁新房。
4. 转继承边界区分 爷爷奶奶的遗产经调解全部归父亲王某忠,王某忠去世后,仅王某甲作为子女享有转继承权利;姑姑、堂兄弟属于爷爷奶奶的继承人,但不属于父亲王某忠的法定继承人,无义务配合王某甲办理过户。
5. 缺席审理规则 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遗产为死者遗留合法财产;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存在生效司法文书重新分割遗产的,以文书为准;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仅配偶、子女、父母;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两名见证人在场、各方签字为必备生效条件;
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可经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重新处分遗产予以变更;
6.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证明亲属关系、遗嘱、生效法律文书;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