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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内部约定房产出售后分配补偿款,继承人之子签署补充协议承接付款义务,配偶共同担责,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的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祖辈夫妇留有虹口区共有房产,三名子女:乐某 3、乐某 4、乐某 2。乐某 4 早逝,其子乐某 1 代位继承。全体继承人未立遗嘱,乐某 1、乐某 2 分别与乐某 3 私下达成补偿协议,二人至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房屋全部由乐某 3 一人继承;约定房屋售出后乐某 3 向乐某 1 支付售房款 40% 作为补偿,一年内未出售则按评估价支付对应补偿。 公证完成、房屋过户至乐某 3 名下后,乐某 3 病逝。其子万某 1 与乐某 1 签订补充协议,自愿承接乐某 3 原协议全部付款义务,延长卖房期限半年。后续房屋由万某 1、其父万某 2 按份共有后对外出售,总售价 363 万元。万某 1 夫妻先后合计支付 80 万元,尚欠 62 万元未付,乐某 1 起诉主张余款。 万某 1、韩某抗辩:乐某 3 生前照料老人付出更多,原告应少分遗产;放弃继承公证是无条件单方放弃,协议不应履行;万某 1 仅继承 25% 房屋份额,仅需按比例承担债务,万某 2 对补充协议不知情不应担责,仅韩某自愿与万某 1 共同清偿。第三人乐某 2 到庭说明其已拿到对应补偿款,不再主张房屋权利;万某 2、乐某 2 经传唤未出庭。 法院认定:乐某 1 与乐某 3 的补偿协议、万某 1 签署的补充协议均系真实有效,万某 1 自愿全盘承接付款义务,配偶韩某当庭同意共同偿还;万某 2 作为乐某 3 法定继承人,仅需在继承所得遗产限额内对 62 万元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放弃继承公证与私下补偿协议并行效力规则 继承人在公证处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仅产生对外物权过户效力;继承人内部另行签订补偿、分款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有效债权约定,对内具备约束力,不能以公证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补偿款支付义务。

2. 债务承接补充协议效力 原债务人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继承人与债权人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自愿承接全部原合同义务,构成债务加入 / 债务概括承受,签字继承人需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不受自身继承份额比例限制。

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继承人承接房产补偿债务,房产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当庭明确自愿共同偿还该笔欠款,法院可判令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4. 其他继承人责任边界 死者其他法定继承人未签署承接债务的补充协议,仅依据继承法律关系在自身实际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无需全额担责。

5. 缺席审理法律后果 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到庭各方证据、陈述缺席裁判。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2.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3.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