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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继承人限遗产偿债抵押借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借款人向信贷公司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借款 47 万元,并用本人房产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银行足额放款后,借款人不幸去世,未清偿本金,仅偿还少量利息。银行起诉借款人的母亲、儿子两名法定继承人,要求二人在继承房屋遗产价值范围内还本付息,并主张处置抵押房屋优先收回欠款,两名继承人经法院传唤均未出庭。法院判决继承人在继承房产价值限额内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对抵押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真实合法,抵押房产完成登记,抵押权有效设立,借款人死亡、贷款逾期,银行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主张本金、利息、罚息。

2. 借款人母亲、儿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书面放弃继承,依据法律仅需在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遗产价值部分无需自行补足。

3. 两名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债务人无法清偿时,银行可直接拍卖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