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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金融借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共同向信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 50 万元,约定年利率、逾期罚息标准。另一对夫妻以男方名下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信贷公司足额放款后,借款人长期拖欠本金利息,信贷公司多次书面催收无果后起诉。抵押房屋产权人后续去世,法院追加其女儿作为被告,女儿表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名共同借款人开庭未到庭。法院判决借款人全额偿还剩余本息,信贷公司对抵押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是各方真实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逾期不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清偿全部剩余本金、利息、罚息。

2. 抵押房产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债务,信贷机构有权折价、拍卖房屋优先收回欠款。

3. 抵押人死亡,其继承人仅需在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相关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法院可缺席审理判决。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