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继承分割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年夫妻拥有农村宅基地旧房,两人育有两子一女。丈夫去世后,旧房拆迁,小儿子和村委会签订置换协议并自行全额补交安置房购房款,一家人住进安置房。之后小儿子也离世,妻子与两个女儿占有这套安置房。老伴、大儿子、女儿起诉,要求儿媳、孙女支付对应房屋继承折价款。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安置房属于老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小儿子夫妻财产;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不愿意取得房屋产权,只想要现金补偿,法院认定不具备分割条件,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安置房由已故丈夫名下老宅拆迁置换得来,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属于老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小儿子签拆迁协议、出资居住就改变权属,被告主张房屋归小儿子夫妻所有不成立。
2. 大儿子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适用转继承,其应分得份额由配偶、子女继承;本案所有继承人都不主张取得房屋,无法通过一方拿房、一方拿补偿款的方式分割房产。
3. 遗产分割优先实物折价补偿,但双方均拒收房屋,缺少执行基础,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分割款缺少法律依据,法院驳回诉求合法合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