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部分无效房屋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婚内共有一套集资房,两人育有一子一女,还有一个早逝无后代的孩子。父亲先去世,没留遗嘱,房子一半作为遗产由母亲、儿子、女儿三人平分。旧房拆迁置换出一套住宅加储藏室,登记在城投公司名下,母亲未办理过户。母亲手写自书遗嘱,写明整套置换住宅由儿子一人继承,但遗嘱没有提及储藏室。母亲过世后,儿子起诉要求单独继承房屋和储藏室;女儿辩称母亲只能处置自己的份额,遗嘱缺少见证人、内容不完整应整体无效,储藏室也要平分。法院核算份额,房屋儿子占六分之五、女儿占六分之一,储藏室两人各一半,房屋归儿子所有,由儿子向女儿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原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离世后其一半房产法定三分,女儿未书面放弃继承,始终享有六分之一房屋份额,母亲遗嘱无权处分该部分,对应内容无效。
2. 案涉文书为母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母亲自有三分之二房屋份额按遗嘱归儿子。
3. 储藏室未写入遗嘱,母亲名下份额适用法定继承由姐弟二人平分;房屋不宜拆分,判归占大部分份额的儿子,由其按评估总价核算金额补偿妹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