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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买卖继承人配合过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位老人拆迁分得一套房屋,老人和自家儿子征得其余子女书面弃权同意后,把房子卖给买方祖辈,双方签买卖合同、买方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入住,约定等能办证再办过户。后来老人、卖儿子、买方祖辈先后离世,买方祖辈留有遗嘱,这套房屋相关权利全部留给孙子。多年后能办理产权登记,卖方儿子的妻子单独和买方孙子签订补充协议。卖方一众继承人拒绝配合过户,买方孙子起诉,要求确认原始买卖协议有效,并让全部继承人协助过户;法院认定早年买卖协议有效,但后续补充协议因女方无完整处分权而无效,判决所有继承人配合完成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早年房屋买卖协议是全部家庭成员真实意愿,买方付清大部分房款并长期占有房屋,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都要履行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

2. 房屋早已卖出,不属于卖房老人的遗产,所有继承人均概括承受死者生前的合同义务,必须配合买方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多名被告经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3. 卖房儿子的妻子单独签订补充协议时,房屋早已处置完毕,她没有完整处分权限,该补充协议缺少合法权利基础,法院认定这份补充协议无效。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