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确权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男女婚后购置一套住宅和配套车库,都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写无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这套房产。多年后男方去世,女方发现两处房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认为男方婚内出轨存在过错,起诉要求自己分得七成产权。男方父亲、男方再婚妻子、二人的孩子作为继承人出庭抗辩,主张房产是男方个人遗产、女方起诉超过时效,还不同意女方多分份额。法院认定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本应占一半;男方去世后另一半作为遗产,由三名继承人均分,女方合计持有房屋一半份额。因房产还没完成继承登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更名,驳回女方协助过户的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产购置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男方一人、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但各方均认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依法享有 50% 产权,不能仅凭离婚协议否定共有事实。
2. 男方婚内出轨证据不够充分,且无证据证明男方刻意隐匿房产,女方主张分得七成房屋份额缺少依据,法院均等划分夫妻共有部分合理。
3. 男方生前无遗嘱,他名下一半房产按法定继承由父亲、再婚妻子、孩子三人平分;房产尚未完成继承确权登记,客观不具备过户条件,女方可后续另行起诉要求配合更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