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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书面放弃继承房屋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留有一套家属院房屋,两位老人先后离世,没有订立遗嘱,四名子女同为法定继承人。全部子女一同签订书面协议,其三人自愿放弃这套房屋的继承份额,全部转给老大一人,协议签字按手印。后续两名子女愿意配合过户,一名子女失联未出庭,因有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老大起诉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父母过世无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四名子女原本均等享有房屋继承资格。

2. 四名子女自愿签署放弃继承书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约定,对所有人具备约束力。

3. 三名子女明确放弃自有继承份额,房屋应当全部归原告一人继承;两名被告当庭同意配合过户,一名被告经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