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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转继承房屋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拆迁分得一套安置房,二人过世没留遗嘱,一共育有五名子女。其中大儿子早于父母去世,由他的两个女儿代位继承父亲份额;大女儿在父母过世、遗产分割前离世,由她的一双儿女转继承该份房产。剩余三名子女可直接继承对应份额。各方对房屋分配协商不成起诉,原告申请评估房屋价值,中途变更诉求想要取得整套房屋,愿意按各自份额给其他人折价补偿,部分被告开庭未到场。法院核算出每个人产权比例,判定房屋归其中一名孙女所有,由她向其余继承人支付对应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安置房属于老夫妻共同财产,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五名子女原本各占房屋五分之一份额。

2. 先去世的大儿子份额由两名孙女代位继承,两人各十分之一;分割前离世的大女儿份额由她的子女转继承,两人各十分之一;其余三名子女各自持有五分之一产权。

3. 各方同意房屋归一名孙女单独所有,经专业机构评估房价后,取得房屋一方需按照对应份额金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拒不到庭的被告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