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及继承人偿债抵押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共同向银行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男方用自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银行足额放款后男方患病无力按期还款,贷款出现逾期。之后男方病逝,男方母亲公证放弃全部遗产继承,长子书面放弃抵押房屋继承权,妻子与未成年女儿未放弃继承。银行起诉妻子、两名子女,要求归还剩余本息、律师费、违约金,并主张拍卖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妻子辩称逾期是丈夫重病导致,不愿承担高额违约金,两名子女开庭未到庭。法院考虑借款人重病并非恶意拖欠,驳回银行违约金诉求,判决妻子全额还款,三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担责,银行可处置抵押房产优先收回欠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授信、借款、抵押三份合同均真实合法,抵押房产完成登记,抵押权有效设立,债务人逾期构成违约,银行有权主张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2. 原借款人因重病丧失还款能力,并非恶意逾期,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驳回银行索要高额违约金的诉求合理。
3. 逝者母亲、长子放弃对应遗产继承,无需承担对应债务;妻子、未成年女儿未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全部欠款承担清偿责任,两名子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