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产继承诉讼时效分两种情形区分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即时发生,全体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共同共有房屋,若无任何人私自过户、侵占房屋,仅起诉分割共有房产的请求属于物权性质,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继承人可随时起诉分割房产。
若出现其他继承人擅自将房屋过户、长期独占出租、变卖房产等侵害继承权行为,此时产生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返还份额请求,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权益受损当日。期间向对方协商分割、发函主张份额、提起调解均可中断时效,重新起算三年;遭遇重病、失联等客观障碍可在时效最后六个月中止计算。
同时存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自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即便刚知晓权利被侵害,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实务中极易混淆两种情形,仅单纯分割共有房屋不受时效约束,但主张追回被私自处置的房产份额,必须严格遵守三年时效。为避免证据灭失、时效抗辩风险,继承人应尽早办理房产继承分割手续,固定亲属、房屋权属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