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屋欠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奶奶和丈夫共有一套房子,丈夫过世后,全家公证放弃继承,房屋分出四分之一份额归老奶奶。老奶奶不识字,跟着大儿子签房产买卖合同,把自己四分之一房屋份额过户到大儿子名下,合同只写了房款金额,付款相关条款全是空白,大儿子从没给过房款。多年后大儿子病逝,房屋份额转到儿媳、孙子名下,老奶奶想回房子住被拒,起诉儿媳和孙子,要求支付当年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和占用利息。此前老奶奶曾起诉撤销这份买卖合同,经鉴定手印是本人所按,一审败诉后撤回上诉。子女一方辩称,亲属间签空白购房合同只是为了避税,真实是无偿赠与,而且老奶奶多年从没索要房款,诉求早已过时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书面合同虽标注房屋买卖,但缺少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核心交易条款,过户后近八年老人从未索要房款,不符合正常买卖交易习惯。
2. 双方是母子,存在亲属赠与的感情基础,综合合同内容、多年无催款行为,能够认定双方真实意图是无偿赠与,签订买卖合同仅为规避税费。
3. 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购房付款义务,老人依据虚假买卖关系主张房款及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