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弃继承加自书遗嘱房屋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婚后共有一套房屋,父亲先去世,无遗嘱,四名子女都是法定继承人。三名女儿先后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父亲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转给弟弟;庭审中三姐妹再次认可房屋归弟弟。母亲后续写下合法自书遗嘱,指定自己名下全部房屋份额由弟弟一人继承。三名女儿收到法院传票未到庭,弟弟起诉要求确认整套房屋归自己单独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法定继承,三名女儿自愿出具放弃继承声明,相关附加内容不影响放弃继承的效力,该部分份额全部归弟弟。
2. 母亲订立自书遗嘱,书写完整、意思清晰,仅处分自身合法房产份额,遗嘱合法有效,母亲全部房屋份额由弟弟继承。
3. 全部份额合并后,弟弟取得房屋完整产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