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后遗嘱过户协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养父母留有拆迁安置房,养父先过世,养姐妹二人因房屋继承诉讼,二审调解约定妹妹放弃全部继承份额,由母亲单独继承房屋,母亲补偿妹妹三万元。母亲后续立下公证遗嘱,约定这套回迁房全部由姐姐继承。多年后妹妹离世,妹妹的子女拒不配合姐姐办理房屋过户,姐姐起诉,妹妹子女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之前法院生效调解书已经明确妹妹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妹妹不再享有案涉房屋任何份额,其继承人无权干涉房屋归属。
2. 母亲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当由姐姐一人继承,妹妹的子女有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3. 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