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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继承与抚恤金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共有一套农村房屋,母亲先离世,未留遗嘱,房屋一半作为母亲遗产由父亲、两兄弟三人平分。父亲之后办理公证遗嘱,写明自己名下全部房屋份额、继承母亲得来的份额都归大儿子。父亲过世后,小儿子保管社保卡,全额领取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只转给大儿子一万元,剩余款项自行留存;大儿子起诉,要求按公证遗嘱确认房屋份额,同时主张小儿子隐匿款项应少分抚恤金。小儿子质疑公证遗嘱真实性,称自己长期赡养父亲,款项抵扣了老人医药费、丧葬费。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由两兄弟平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遗嘱,其一半份额由父亲、两兄弟法定继承;父亲所立公证遗嘱形式合法,被告无充分证据推翻,遗嘱有效,父亲全部房产份额由大儿子继承。

2.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非死者遗产,是发放给亲属的抚慰费用,由两名子女平均分配,扣除被告已转账的一万元后,剩余差额需补足。

3. 老人遗留小额存款属于遗产,由兄弟二人各分一半,保管存款的小儿子需向大儿子返还对应一半钱款。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