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安置房法定继承份额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母带两段婚姻的子女改嫁父亲,和父亲共同购置一套单位棚改安置房,安置资格仅属于父亲,因父母不符合贷款条件,父亲的亲生儿子出面贷款垫付两万元房款,房屋一直由二老居住使用。父母先后离世,亲生儿子主张自己出资购房,房屋一半归自己,剩余一半才作为遗产分割;继子、另一亲生女儿、母亲跟前夫所生另一名儿子不认可共有主张,认为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儿子帮忙贷款。法院核查认定该笔垫付款视为赠与,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再区分两段遗产,结合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划分各继承人产权比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棚改安置房安置资格专属继父,仅因父母无法贷款才由亲生儿子出面借款交钱,双方无书面共有约定,多年间儿子也从未主张还款或共有,垫付房款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2. 继母先去世,房屋一半归父亲,另一半作为继母遗产,由父亲、继母的三名子女、未与父亲形成抚养关系的长子五人均分;父亲后去世,名下六成房屋份额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平分。
3. 母亲与前夫的长子幼年随祖父母生活,未和继父长期共同生活,未形成法律上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仅能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无权继承继父名下房产份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