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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被继承人没有再订立遗嘱的应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遗嘱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离世,被继承人又未重新订立遗嘱的,遗嘱中分配给该继承人的对应财产部分失效,该部分遗产直接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其余未受影响的遗嘱内容依然有效。立法推定被继承人仅愿意将财产交由指定继承人本人取得,继承人提前离世,原有遗嘱安排客观无法实现,不能直接由其子女依遗嘱承接份额。

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后,若该先死亡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依据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原本属于该子女的法定继承份额,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该部分遗产;若遗嘱继承人并非子女,则不存在代位继承,全部法定继承人平等分配该部分财产。

实务中需区分遗嘱整体与部分效力,仅对应份额转为法定继承,不导致整份遗嘱作废。全体法定继承人可协商分割比例,尽主要赡养义务者依法可以多分。若继承人之间就代位继承、份额划分产生争议,可通过诉讼由法院结合死亡时间、亲属关系、赡养事实综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