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继承人可以协定比例或放弃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时,全体继承人有权自行协商分配比例,也可单独放弃继承,二者均具备合法效力。法定继承默认份额均等,但法条明确允许继承人协商不均等分割,只要全体适格继承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可自由约定多分、少分甚至部分人不参与分配,法院审理时优先尊重该分割方案。协商内容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协议可撤销。
放弃继承需遵守严格形式要求,依据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必须在遗产处理前由本人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口头放弃若无充分佐证不被采信。放弃继承属于人身专属行为,他人无权代为作出,放弃后对应遗产由其余继承人重新分配。遗产分割完毕后再主张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分割前反悔且理由正当的,法院可酌情审查。无论是调整分配比例还是放弃继承权,均建立在全体继承人意思自治基础上,达成书面材料可有效避免后续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