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同时主张继承权,继母擅自出售遗产房屋并拒绝分割价款,法院判决依法分割继承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赵某去世,其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商品房。赵某生前未立遗嘱。其生前长期与继母钱某共同生活,另育有婚生子赵某甲,以及婚外所生子赵某乙(已通过司法确认亲子关系)。赵某去世后,该房屋由钱某实际占有使用,并未进行遗产分割。2023年,钱某在未征得赵某甲、赵某乙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全部房款。赵某甲、赵某乙得知后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赵某遗产,在未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钱某无权单独处分,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人对房屋价款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并要求钱某返还相应房款。钱某辩称,其与赵某长期共同生活,对房屋有居住与管理权益,出售行为系为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并非侵害继承权,且买受人已善意取得房屋产权,继承人不应再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婚生子与已依法确认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钱某虽为被继承人生前配偶,但在继承关系中并不当然享有单方处分遗产房屋的权利。其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并取得全部价款,已构成对共有财产权益的侵害。即便房屋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也不影响继承人之间对售房价款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出售所得价款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配,钱某应向赵某甲、赵某乙支付相应份额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在继承权方面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的明确规定。在无遗嘱继承情形下,所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财产。任何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生前配偶,均不得擅自处分遗产房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房屋已经对外出售并完成登记,也不影响内部继承份额的清算。

3.在涉及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并存的继承纠纷中,法院通常不会基于身份差异作区别对待,而是严格按照亲子关系与继承顺序确定份额。实践中应尽早通过确权或继承诉讼明确份额,避免遗产被单方处分后引发追偿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