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撤销赠与分为任意撤销、法定撤销与穷困抗辩三类情形,适用条件存在明确区分,实务中需严格对应法条适用。
任意撤销权规定于第六百五十八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无理由撤销赠与,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过户均属于权利未转移;但公证赠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或道德义务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即便财产已完成交付过户,满足法定事由仍可依据第六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撤销权,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负有扶养义务拒不履行、不履行附随赠与义务三种情况,撤销权需自知晓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若受赠人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在六个月内撤销。
此外第六百六十六条设置穷困抗辩,赠与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自身生活,可不再履行尚未交付的赠与义务。
三类撤销规则相互独立,任意撤销侧重财产未转移阶段,法定撤销针对受赠人重大过错,穷困撤销仅适用于未履行部分,三者边界清晰,法院审理时会结合财产交付状态、当事人行为综合判断能否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