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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有效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离异后独自生活,养育两个儿子,父母早已过世,名下仅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母亲亲笔写下自书遗嘱,写明房屋全部由大儿子继承,还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签字作证。母亲去世后,大儿子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二儿子不认可遗嘱,主张母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受大儿子胁迫,见证人是大儿子好友存在利害关系,还提出大儿子超过六十日未表示接受遗产应视为放弃继承。法院传唤两名见证人出庭,证人证实母亲全程自主书写、意识清醒,无胁迫情形,二儿子也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归大儿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大儿子属于法定继承人,并非受遗赠人,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未书面放弃继承即视为接受,二儿子关于六十日时效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二、案涉文书为自书遗嘱,由母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两名见证人出庭佐证立遗嘱时母亲神志清晰、自愿订立;被告仅口头主张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提交充分证据,也不申请笔迹鉴定,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