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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留有一处祖宅,养育四名女儿,二老及其中一名女儿早年相继离世,过世女儿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对应份额。祖宅拆迁,全体继承人共同签订析产分割协议,约定大姐选择产权置换拿安置房,其余姐妹、两名外孙统一领取货币补偿款,补偿款项已全额分配到位。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房屋按政策登记大姐与已故父亲按份共有,父亲名下份额需要其余继承人配合过户。其余继承人全部出具书面放弃继承材料,仅有一名妹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前期公证未能办结,大姐起诉至法院确认房屋全部份额归自己,其余继承人均无异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全体继承人早年自愿签署房产分割协议,区分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补偿款项实际发放分配,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全部履行,各方财产权益早已处置完毕。

二、两名外孙、另一名妹妹书面自愿放弃案涉安置房中父亲名下份额的继承权,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妹妹由监护人出庭,认可案涉房屋全部归大姐所有。

三、本案本质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现有全部证据、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登记在已故父亲名下房屋份额实际归属大姐,法院可直接确认物权归属。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