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回迁安置房屋一房二卖,在先回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备案网签不否定在先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白某与凯达地产 2011 年签订《房屋拆迁回迁合同书》,产权调换安置案涉房屋;2014 年双方补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拆迁回迁抵房款,开发商 2014 年 4 月直接交付房屋,白某自此长期占有、居住使用至今;丈夫单长宝去世,全部子女书面放弃房屋继承权,白某完整享有合同权利。 开发商 2016 年另行与第三人聂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住建网签备案,聂某书面答辩称与开发商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对备案事宜不知情。白某起诉,请求确认自己 2014 年签订的回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第三人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 法院调取住建网签备案、不动产初始登记档案:房屋整体大证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无抵押、查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网签备案≠物权,不影响在先合同效力 商品房预售备案只是行政监管手段,不是物权登记,也不是合同生效必备条件。开发商事后将房屋网签给第三人,不能推翻此前已实际履行、交付入住的回迁买卖合同效力。
2. 回迁安置权法定优先规则(《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七条) 拆迁产权调换、明确特定安置房的,开发商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即便第三人办理网签备案,仅享有普通债权,无法对抗回迁户的物权期待权;第三人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赔偿,无权要求交付房屋。
3. 判断合同有效核心三要素(本案全部满足) ①主体适格:开发商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②意思真实:基于拆迁回迁置换,交房、长期占有印证履行合意; ③无违法无效事由:无预售许可瑕疵、无恶意串通、无法律禁止交易情形。
4. 诉讼路径拆分:先单独起诉确认回迁合同有效,固定基础债权;再另行起诉开发商、第三人,主张优先履行、协助过户,同时可请求撤销虚假网签备案。
5. 第三人聂某自述不存在真实买卖,该后手合同大概率属于让与担保、虚假抵债合同,后续另案中可主张该后手合同无效。
1.《民法典》第 502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备案、网签不影响合同效力。
2.《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案涉签约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法律,但合同持续占有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效力认定可适用民法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未办理登记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第七条: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房权利优先于后手买受人。
4.《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被告、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5.《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举证不能一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