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按份共有后无法协商分割,法院判决折价补偿实现析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与葛某戊因一套继承所得房屋的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此前,法院已就该房屋继承纠纷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葛某戊享有24%的产权份额,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各享有19%的产权份额,各方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判决生效后,各继承人多次协商房屋分割事宜未果。葛某甲等四人认为,其合计享有房屋76%的产权份额,要求取得整套房屋所有权,并按照评估价值向葛某戊支付相应折价款。葛某戊则认为,其母亲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且生活困难,不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182万元。同时,葛某戊及其母亲已另行购买住房,具备其他居住条件。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对房屋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依法可以请求析产。综合考虑各方享有的产权比例、实际居住情况及利益平衡,由占有较大产权份额的葛某甲等四人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更有利于实现共有财产价值及解决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四人各按25%的比例共同共有,并由四人按照葛某戊24%的产权份额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按份共有房屋并非永久不能分割。当共有人之间无法就房屋使用、处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任何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以消除共有关系带来的长期矛盾。
2.对于难以进行实物分割的房屋,人民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共有人享有的产权比例、实际居住情况、是否另有住房、房屋使用现状等因素,依法采取由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3.继承取得房屋后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长期阻碍析产。共有人应积极协商解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确定房屋产权归属,避免家庭矛盾持续扩大。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但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共有人依法享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