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人继承纠纷、公证遗嘱真实有效,结合立遗嘱录像笔录探求真实意思区分存款与股票、丧葬费抚恤金不属遗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唐某 2、孔某夫妻先后去世,育有三名子女:唐某 3(澳大利亚籍)、唐某 1、唐某 4(加拿大籍),另有孙辈陈某 1 为房屋登记共有人。
1. 房产:房屋登记按份共有 —— 唐某 2 占 40%、孔某 30%、唐某 120%、陈某 110%;二老共同办理公证遗嘱:唐某 240% 房产份额由唐某 4 单独继承,孔某 30% 份额由唐某 3 单独继承。
2. 理财资产:二老在某某集团投入固定收益类资金,二人手写材料自认该笔款项为“存款、每年固定拿利息”;孔某另持有股票证券账户。
3. 丧葬抚恤:唐某 4 全程操办父母丧葬,持有全部丧葬费、抚恤金款项;其垫付医疗费、护工、墓地、房屋物业费等多项开支,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分摊。 唐某 1 质疑公证遗嘱程序瑕疵、主张多分遗产;唐某 4 主张理财资金、股票均属于遗嘱 “一切存款” 全部由自己继承;各方对房屋处置、费用分摊、涉外继承程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涉外继承程序要点 继承人外籍不影响内地法院管辖与实体法律适用(不动产在上海,适用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仅上诉期区分境内外当事人,境外当事人 30 天上诉期为特殊程序规定。
2. 遗嘱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民法典》142 条第 2 款) 判断理财、基金、股票是否纳入遗嘱 “存款”,关键看立遗嘱人主观认知,而非客观金融产品分类;老人主观认定为固定存款理财,可纳入遗嘱处分范围;股票、基金风险属性明显,若无明确文字包含,一般按法定继承处理。
3. 附义务遗嘱边界 若遗嘱配套笔录、录像证实多分财产是以承担丧葬后事为对价,继承人办完丧事不得再主张分摊丧葬大额支出;单纯日常赡养垫付费用,属于法定义务,无追偿权。
4. 丧葬费、抚恤金区别于遗产 遗产仅限死者死亡前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抚恤金是单位事后发放补助,不发生遗嘱继承,安葬人拿丧葬费,近亲属平分抚恤金。
5. 共有不动产物业费分摊标准:按不动产登记产权比例分摊,无法区分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时,不按人头平均分摊。
1.《民法典》第 142 条第 2 款: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探求立遗嘱人真实意愿;
2.《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范围界定,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3.《民法典》第 1123 条:有公证遗嘱优先遗嘱继承;
4.《民法典》第 1130 条:尽主要赡养义务可酌情多分;
5.《民法典》第 1133 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6.《民法典》第 1144 条:附义务遗嘱规则;
7.《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规定:境外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三十日;
8.《民事诉讼法》264 条:迟延履行加倍付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