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擅自将遗产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他继承人起诉撤销登记,法院判决恢复共有状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去世后,留有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住宅,生前未订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王某及两个子女刘某甲、刘某乙。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刘某甲以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为由,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一年后,刘某乙在办理其他继承手续时发现房屋已完成过户,经核实,其从未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也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办理继承登记。刘某乙认为刘某甲擅自办理房屋过户,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继承登记行为违法,撤销不动产权登记,并依法分割遗产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应当取得全体继承人的一致意见,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公证继承文书等办理。刘某甲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亦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导致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恢复房屋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法律状态,并告知各继承人可另行协商分割遗产,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另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继承并非只要是继承人即可单独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法定继承而言,各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一名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或者单独登记全部遗产房屋。
2.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当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且系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或者未经权利人同意办理登记的,受侵害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更正登记或者撤销登记,以恢复真实的权利状态。
3.实践中,继承房屋前应首先确认继承人范围、遗嘱效力及各继承人的继承意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登记被撤销,增加后续诉讼成本。对于遗产房屋,建议通过协商、公证或者法院裁判等合法方式完成继承及产权变更手续。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能协商一致或者登记机构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并依法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