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法定继承酌情少分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婚后取得两套共有房产,母亲过世前没有订立遗嘱,外公外婆早已离世,仅有配偶、独生女两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多年离家,长期不与父母往来,也没有赡养照料母亲;母亲生前一直和父亲共同生活,全程由父亲照顾。女儿起诉要求和父亲平分母亲名下一半房屋份额,父亲辩称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甚至不分,法院实地核实相关情况后,判决女儿仅能继承母亲遗产份额的两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需要先分出一半归父亲个人所有,剩余一半属于母亲遗产,由父亲、女儿法定继承。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死者尽主要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长期离家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院有权酌情减少其继承比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