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形式瑕疵代书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后共同购置房屋,两人各占一半产权,妻子带一儿一女,继父对两名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丈夫住院时立下代书遗嘱,写明自己名下一半房屋份额留给妻子,有两名见证人签字,但缺少代书人签名。丈夫离世后,所有子女均认可房产归继母,只是人员分散无法一同到场过户,妻子起诉至法院。虽遗嘱缺少代书人签字存在形式缺陷,但两名证人证言能佐证遗嘱是丈夫真实意愿,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法院认可遗嘱效力,整套房屋归妻子一人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案涉遗嘱订立于民法典实施前,审理适用旧继承法,代书遗嘱法定要求两名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共同签字并标注日期,本案缺少代书人签名,属于形式瑕疵。
二、两名见证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遗嘱内容完全出自死者本人真实想法,不存在胁迫、欺诈、见证人不适格等致使遗嘱无效的情形,仅形式瑕疵不否定遗嘱效力。
三、丈夫自有一半房产份额依遗嘱由妻子继承,房屋原本就有妻子 50% 产权,叠加继承份额后整套房屋归妻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