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儿子同时持有精神、语言两类残疾,经司法鉴定确诊精神分裂症,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子父亲已经离世,本人未婚无子女,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母亲向法院申请成为儿子监护人,儿子的亲属代理人认可母亲的监护申请,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判决由母亲担任监护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有法定顺位,第一顺序为配偶,本案被监护人无配偶、无子女,父亲已去世,母亲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具备监护资格。
二、指定监护人核心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母亲作为生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其他亲属无异议,法院指定母亲监护合法合理,后续母亲可代为处理房产继承等财产事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