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迁利益转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老夫妻共有一套房改房,养育五名子女,当年购房款由小儿子垫付,全家共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拆迁所得先返还垫付款,剩余由五兄妹均分。房屋拆迁分得一套安置房与两笔补偿款,一笔大额补偿款母亲生前直接转账给孙辈,剩余一笔款项被小儿子取走。分割遗产时,小儿子主张垫付房款要算利息、自己照顾老人应当多分,其余继承人不认可,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家庭处置协议合法有效,母亲生前转账属于赠与不计入遗产,扣除垫付款后按份额分配剩余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权益。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父母与全部子女共同签署的房产处置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所有人具备约束力,拆迁利益分配应当优先按照协议执行,先归还小儿子垫付的购房本金,协议未约定利息,无需支付利息。
二、母亲生前自主转账给孙辈的大额补偿款,属于生前赠与,不属于二老遗产,其余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小儿子主张多分遗产,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主 要赡养义务,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私自领取的剩余补偿款需按份额返还其他继承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