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无抚养关系不参与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早年和第一任丈夫生育两女一子,丈夫过世后,母亲带着三个亲生子女改嫁,继父带来一名女儿。改嫁后这名继女一直跟着奶奶生活,没有和母亲共同居住, 母亲与继父几年后离婚,双方再无往来。母亲晚年独自购置一套房产,去世前没有订立遗嘱。办理继承过户时,不动产部门查到母亲档案记载四名子女,要求联系继女到场确认。两名亲生女儿主动放弃房屋继承权,同意房屋全部由亲生儿子继承,但继女认为自己和母亲不存在关联,拒绝配合签字,儿子只能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继女未与母亲形成抚养关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判决房产归儿子单独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法定继承中,继子女要享有继父母遗产继承权,必须满足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实际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两个条件。本案继女全程跟随奶奶生活,母亲未对其抚养,不具备继承资格。
二、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遗产由亲生子女均等法定继承,两名亲生子女自愿书面放弃继承,属于合法处分自身继承权利,案涉房屋份额全部归儿子所有。
三、继女不属于本案遗产继承人,无需承担配合过户义务;两名放弃继承的女儿,负有协助继承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