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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母亲留有一处旧房,养育三个兄弟,老母亲与老伴先后离世。旧房赶上拆迁,三兄弟共同签拆迁补偿协议,后续又自行签订遗产分割书面协议,约定大哥、二哥拿对应面积的现金补偿,小弟选择产权置换回迁房,置换多出的差价由小弟独自承担,回迁房归小弟一人所有。多年后小弟办理回迁房产权证,三哥已经去世,三哥的三名子女很难凑齐到场签字。其中一名子女长期在外省居住,称事前不知道此事,质疑小弟故意隐瞒侵害自身继承权利。法院认定三兄弟早年签订的分割协议有效,拆迁安置相关权益归小弟。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老母亲名下房屋属于遗产,三兄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本享有均等继承份额,三人自愿书面协商分割拆迁补偿利益,协议是真实意愿,不存在违法情形,具备法律效力。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两兄弟早已足额领取对应补偿款项,已故三哥的子女也实际使用了该笔钱款,分割方案早已实际履行多年,相关继承权利已处置完毕。

三、三哥子女若认为内部补偿款分配不均,不能对抗当年三兄弟达成的房屋置换约定,可单独就三哥遗留补偿款另行起诉,不能阻碍小弟取得回迁房全部安置权益。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