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房产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和现任妻子再婚,婚后共同购置一套登记在老人名下的房产,两人无共同子女。老人和前妻生育一儿一女,现任妻子和前夫的女儿再婚时已经成年,和老人没有形成继子女关系。老人父母早已过世,后老人离世,生前手写自书遗嘱写明这套房屋归现任妻子一人继承。子女认可遗嘱、同意房屋由继母继承,但不愿配合过户,也不肯承担诉讼费,继母只能起诉至法院。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一、案涉房屋是老人与现任妻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老人仅能处分自身享有的房屋份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二、子女对全部证据、遗嘱真实性均无异议,也认可房屋由继母继承,双方仅在过户配合、诉讼费承担上存在分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母有权依据遗嘱取得房屋。
三、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归属确定后,负有配合继承人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诉讼费由法院根据案情分配承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