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有房屋,结合代位继承、转继承、份额赠与划分继承份额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涉瓦房为宋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四人按份共有,各占 1/4。刘某某无遗嘱,其名下 1/4 房产份额为遗产。 刘某某配偶、父母、次子先于其离世,剩余六名子女均等继承该 1/4 份额(每人可继承遗产部分的 1/6);其中一子宋某某先于刘某某死亡,由其子女董某某、董某某代位继承;一子宋某某在继承开始后、分割前去世,发生转继承,其配偶孙某某、儿子宋某某分得对应份额,孙某某又将自身份额赠与宋某某。两名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其余当事人均同意分割方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属四人共同共有,先析出刘某某 1/4 份额作为遗产,其余共有人自有份额不参与继承分割。
2.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适用代位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适用转继承。
3. 继承人有权将自身分得遗产份额无偿赠与其他继承人,法院予以认可。
4.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
1.《民法典》1123 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2.《民法典》1128 条:子女先亡,孙辈代位继承。
3.《民法典》1152 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4.《民事诉讼法》147 条: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