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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配偶法定继承,继承人当庭处分继承份额,房产归一方所有并支付折价款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叶某 3 无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台湾籍配偶谢某、两名子女叶某 2、叶某 1。两处房产、全部银行存款均为叶某 3 与谢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归谢某,剩余一半属叶某 3 遗产,由三名继承人均分。 叶某 2 当庭自愿将两套房屋对应的继承份额全部让渡给叶某 1,仅保留银行存款继承权利;谢某长期滞留台湾、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评估房产价值,结合各方意愿,判令房屋归叶某 1,由其向谢某支付对应房屋折价款;全部存款归叶某 2,由叶某 2 分别向叶某 1、谢某支付钱款补偿。证券账户各方约定另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涉台婚姻内地不动产、动产继承统一适用《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配偶、子女均等法定继承。

2. 继承人可在遗产处理阶段协商处分自身继承权益,法院可在一案中合并处理继承与共有物分割,直接判令房产归一方所有、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简化过户流程。

3. 台籍继承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法院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涉台当事人上诉期为三十日,内地当事人上诉期十五日。

4. 继承人可分开处置不同类型遗产,房屋份额可让渡给其他继承人,存款份额自行保留,法院可分资产分别结算补偿款。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千一百三十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为遗产。

 4.《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公告传唤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6. 涉台民商事案件规定:涉台当事人上诉期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