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共有回迁房构成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涉房产系纪某财、李某英房屋征收后所得六套回迁房之一,全部回迁安置权益属四名子女共同共有。仅其中一处旧房公证由纪某刚单独继承,整套回迁房产未完成分割确权。纪某刚单独与刘某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 21 万元房款并交付房屋,刘某福长期实际入住。刘某福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判令纪某刚与开发商配合过户;纪某刚公告缺席,开发商辩称仅与纪某刚存在回迁协议,拒绝直接配合刘某福。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全部回迁安置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纪某刚仅单套旧房取得继承公证,无权单独处分整套回迁房,构成无权处分。
2. 购房人刘某福签约时明知房屋存在继承、未完成分割,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交易存在损害其他共有继承人权益风险,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3. 合同无效前提下,刘某福主张过户登记无法律依据,全部诉请驳回,刘某福可另行起诉纪某刚主张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4. 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1.《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18 年交易行为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公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