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遗产结合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按份分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系争虹口房屋为被继承人白某戊、王某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白某戊无遗嘱,其份额适用法定继承;王某生前订立代书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遗赠孙子白某丙。此前王某以虚假买卖将房屋过户白某丙,该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
继承人范围:四名子女(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丁、白某己),白某己早逝,其继子胡某甲形成抚养关系,享有代位继承权。各方就遗嘱效力、房屋继承份额、丧葬费抚恤金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1. 案涉代书遗嘱由一名代书人、一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订立,有完整订立视频佐证,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遗嘱有效。
2. 房屋二分之一份额为白某戊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丁、胡某甲(代位)、王某五人均分;王某继承所得份额+自有二分之一房产份额,依遗嘱全部由白某丙遗赠取得。
3. 结合房屋即将旧改、价值不确定的现状,法院判决各方按份共有房屋,暂不处置征收利益。
4. 被继承人生前存款依遗嘱归白某丙所有;丧葬费、抚恤金非遗产,扣除实际丧葬开支后,由近亲属酌情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核心生效要件为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真实意思表示、签字落款,见证人事后陈述记忆偏差不影响遗嘱效力,完整视听资料可直接佐证遗嘱真实性。
2.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区分处理:无遗嘱一方适用法定继承,有合法遗嘱一方适用遗嘱遗赠,两类继承规则并行适用。
3. 继子女与被继承人形成合法抚养关系的,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遗赠接受无需另行明示,长期占有、主张权利可视为接受遗赠。
4.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遗嘱继承,仅可在近亲属之间参照补偿原则分割。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规则。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