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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过户房屋共有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姐弟三人的父母离世,没有留下遗嘱,姐弟三人签订书面继承协议,约定两套父母遗留房产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为方便后续出租、卖房,两名姐姐配合弟弟,在不动产登记处假意放弃继承,把其中一套房屋单独过户登记到弟弟名下,协议写明该操作仅为过户便利,姐姐实际不放弃产权,房屋收益由三人平分。之后弟弟独自占有房屋,否认两名姐姐享有房屋份额,两位姐姐起诉要求确认各自三分之一产权,并要求弟弟配合重新办理共有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姐弟三人自愿签订房产继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都应当遵照约定履行。

2. 房屋单独登记在弟弟名下仅为变通过户手段,书面协议已经明确两名姐姐实际保留各三分之一产权,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单独认定房屋归弟弟一人所有。

3. 原告依据有效协议主张确认共有份额、要求配合变更产权登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