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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录像遗嘱无效共有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和前夫离婚,一儿一女分别由两人抚养,母亲名下老房拆迁置换新房,母子三人提前签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三人共有,母亲过世后兄妹各占一半。母亲临终前十天由女儿拿出提前打印好的遗嘱,搭配录像,找来两名和女儿有利害关系的同事作见证人,写明房屋全归女儿。哥哥不认可这份遗嘱,起诉分割房产;女儿主张遗嘱有效、哥哥未尽赡养义务。法院认定这份打印兼录像遗嘱形式不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按三人共有加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女儿长期照料老人、承担全部丧葬开销,分得更多份额,房屋归女儿所有,由女儿向哥哥支付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打印 + 录像遗嘱存在多处违法情形:遗嘱提前打印、见证人全程未参与书写打印过程,录像没有记录见证人的身份肖像,见证人与女儿存在利害关系,该遗嘱整体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 母子三人签订的房屋产权确认协议自愿真实、合法有效,房屋虽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母亲、儿子、女儿三人共同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产权。

3. 女儿长期和老人同住、尽主要赡养义务并承担丧葬开支,分配母亲名下三分之一遗产份额时可多分;儿子也有就医陪护、经济帮扶行为,不属于未尽赡养义务,可分得少量母亲遗产。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