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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尽赡养房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婚后通过房改取得一套住房,户主为丈夫,丈夫过世后没留下遗嘱,继承人是妻子和四名子女。三名子女自愿放弃自身继承份额,同意房屋全部归母亲,无需母亲补偿;一名子女多年离家失联,全程没照顾过世父亲。母亲起诉要求单独继承整套房屋,愿意给失联子女对应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妻子个人,剩下一半才是死者遗产,由配偶、四名子女共同法定继承。

2. 三名子女自愿无偿转让继承份额给母亲,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予以认可;长期不赡养老人的子女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