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房产恶意过户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再婚,此前和亡妻留下一套公房,父亲、女儿、儿子一同公证约定,房屋一半由儿子单独继承,另一半父亲直接赠与儿子,同时父亲和再婚妻子公证约定这套老房属于父亲个人财产。后来老房拆迁置换出新房产,产权先登记在父亲名下。多年后父亲瞒着儿子,和再婚妻子私下签协议谎称新房是夫妻共有,直接把房子过户到再婚妻子名下,儿子知情后起诉要求确认这份过户协议无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拆迁置换得来的新房属于原赠与房屋的替代财产,对应的产权份额本该归儿子所有。
2. 父亲和再婚妻子此前公证明确老房是父亲个人财产,二人后来协议谎称房屋为夫妻共有,明显前后矛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儿子财产权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