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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一对老夫妻名下共有两套房产,二老先后离世,未订立遗嘱。夫妻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身患重病、重度残疾,长期由妻子悉心照顾。大儿子先于母亲去世,大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仍和婆婆共同生活、照料老人。小儿子在老人在世期间未尽赡养帮扶义务。各方对遗产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最终确定两套房屋的按份共有分割比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  本案所有被继承人均无遗嘱,全部遗产严格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优先按照亲属顺位继承。

·  大儿媳长期扶养残疾丈夫,付出较多,依法可以多分丈夫的遗产;但其不符合丧偶儿媳法定继承条件,无权继承婆婆的遗产,婆婆全部遗产由小儿子继承。

 

 

法条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先析出夫妻个人财产,再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