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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解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和母女二人口头商量好房屋买卖事宜,约定总房价十九万,卖方(母女)原本预计当年五六月份办完继承,九月前配合过户到买方名下。买方先后转账十万购房款,为加快办证又主动垫付公证费。之后买方草拟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变更、过户时间以及卖方逾期过户的违约条款,卖方修改合同时把固定过户时间改成模糊的 “尽快”,双方就此条款谈不拢。买方起诉要求解除约定、退还全部钱款并索要违约金;卖方主张买方单方毁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解约就要没收全部已收款。法院认定双方仅成立预约合同,双方都存在违背诚信的行为,交易失去信任基础,合同应当解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双方仅口头商定房价、房屋基本情况,未对完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达成最终一致,后续一直在协商书面合同,双方成立的是预约合同,并非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2. 卖方擅自将原先口头约定的明确过户期限修改为模糊表述,加大买方交易风险,违背预约约定,存在过错;买方未通过正常途径协商,直接前往卖方工作场所施压,同样违背诚信缔约义务,双方各承担一半违约责任。

3. 预约合同解除后,卖方需要全额返还购房款与买方垫付的物业费;公证费是双方为简化产权手续共同产生的支出,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口头预约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