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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房指标转让违约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方和铁路职工达成协议,职工把自己内部购房资格转让给男方,男方支付五千元转让费,职工承诺配合后续过户,一旦职工违约,要按房屋市价退款并支付三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男方全额付清房款,实际装修入住。职工之后病逝,其配偶通过公证独自继承这套房屋,清楚指标转让协议存在,却私自把房子卖给外人并完成过户,男方没法再办理产权过户,只能起诉配偶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全部花销并赔偿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双方自愿签订指标转让协议,不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协议合法有效;男方持有完整缴费票据、长期实际占有装修房屋,足以证明全部购房相关款项均由男方支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2. 配偶单方卖房构成违约,合同同时约定市价赔偿与三万元违约金,两项可以一并主张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